3月起,這些海關新規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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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海關都有哪些新政策、新規定開始實施?快來了解一下吧!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號
關于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擴大試點的公告
海關總署決定擴大“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以下簡稱“新監管模式”)改革試點工作。新監管模式的業務范圍包括:賬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剩余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本企業或本集團的售后維修等。天津、南京等26個海關參加本次試點。各試點海關可結合各自實際,選擇有需求且符合有關要求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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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號(關于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擴大試點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0號
關于甲基丙烯酸甲酯實施反傾銷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
商務部自2015年8月1日起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稅則號列:2916.1400)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傾銷并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據此作出決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據此,海關總署決定自2018年2月28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實施反傾銷措施范圍內的商品時,商品編號應填報為29161400.10。對于2015年8月1日后(含當日)進口稅則號2916.1400項下不屬于上述實施反傾銷措施范圍內的商品,進口貨物收貨人發現已繳納相關反傾銷稅的,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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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0號(關于甲基丙烯酸甲酯實施反傾銷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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